定型化契約

立契約書人:出租人(以下簡稱甲方)   承租人(以下簡稱乙方)    
玆為出租機車事宜,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,其約定條款如下:
第一條 
乙方承租車型: (       ) 車牌: (         ) 當前里程:
租賃期間自民國  年  月  日  時  分起,共計   天   時。  
連假一天為當天22:00前歸還,非連假一天為24小時計算
租金,共計新台幣      元整。 1天使用超過100公里1公里3元計。
使用範圍僅臺南。跨縣市或山區需另外咨詢。承租人取車後5分鐘內發現承租車輛有異歸還不得收取費用

第二條 
機車使用九五無鉛汽油;滿油給車汽油自費,承租者維持歸還前加滿再給下一組客人
(加油收據.發票請保留)若因故不便去加油,也可歸還時一公里以2元計算收費

第三條
乙方如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,有關罰鍰部分,應由乙方負責繳清,停車費概由乙方自行負擔。承租期間須繳納完畢 歸還時出示繳費證明,還車地點為承租地 店家與承租人交接後完成歸還

第四條
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機車、安全帽(騎乘前請全車錄影或拍照),禁止出賣、典當機車等行為,機車.微型電動車皆投保強制險,出租人不提供個人傷害保險,承租人有需要應自行投保

第五條
乙方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,並不得載送違禁品、危險品、不潔、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,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。 乙方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、毒駕、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。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,並不得擅交乙方以外之人駕駛使用。 違反前三項約定,乙方得為通知者,應通知甲方,甲方獲乙方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時,得終止租賃契約,如另有損害,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
第六條 
機車.微電車發生「事故」「損壞」「遺失」,原因可歸責於承租.使用人時,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向警察機關報案之,負擔法律.賠償責任期間租金應由乙方負擔。遺失賠償金額不得高於購置價格扣除折舊後金額,若有無法協商之情事而需訴訟時,依法以消費發生地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)
立契約書人
甲方: 好玩騎士商行 曾柏諺0916492345 台南市中西區正興街143號

乙方:
身分證字號:
連絡電話:


連結:
https://docs.google.com/document/d/1-gBo8E9FpMgrVFs7XUElL0FhXb38ZLUv/edit
 
TOP